同學之間因瑣事引發口角,南通市田家炳中學初三學生湯某持刀捅向與他同齡的劉某,致其倒地昏迷,經搶救無效后死亡。2月14日,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刑事裁定,17歲的被告人湯某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今年17歲的湯某是南通市田家炳中學初三班的學生。2015年5月25日,該校下午第一節課后,湯某因為瑣事與鄰班同學邱某發生口角,繼而推搡。期間,湯某曾拿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抵在邱某脖子處。邱某對此很不滿,請鄰班同學王某幫忙喊人收拾湯某。隨后,王某打電話邀約16歲的劉某放學后一起教訓湯某。劉某表示同意,并邀約了另外兩個人。湯某得悉后威脅邱某,稱“來一個殺一個”。
當天下午4點左右,劉某一行人先后來到田家炳中學學田校區東側的一座橋處等候。邱某看到湯某走出校門,欲上前拉住湯某,但沒拉住。隨后,劉某等人圍堵湯某至附近一住宅樓北側車庫的門前。劉某要求湯某拿出隨身攜帶的刀并拔出刀鞘,湯某便掏出水果刀并取下刀鞘。劉某隨即向湯某的下腹部踹了一腳,湯某持刀捅入劉某的右腹部。劉某倒地后昏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經鑒定,劉某符合遭單刃銳器刺戳致腹主動脈破裂引起急性大失血死亡。案發后,湯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案件審理期間,湯某的家屬自愿賠償被害人劉某的家屬人民幣50萬元,并獲得了諒解。
崇川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湯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湯某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應當減輕處罰,其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后,湯某的家屬主動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各項損失并獲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最終以湯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湯某不服,認為其沒有傷害的故意,其行為應當是防衛過當,一審判決量刑畸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予以從寬處罰。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不符合正當防衛的必要條件,亦不構成防衛過當,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