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解讀
環境保護部近日發布《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 辦法(試行)》,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3日,環保 部土壤環境管理司司長邱啟文就辦法的相關內容回答了記者提問。 (據新華社北京1月23日電)
明確監管重點突出風險管控
對于“辦法制定中的總體考慮是什么?”的問題,邱啟文介紹:
一是明確監管重點。辦法將擬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土地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用地作為重點監管對象。
二是突出風險管控。對用途變更為居住用地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污染地塊用地,重點開展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和風險管控;對暫不開發的污染地塊,開展以防治污染擴散為目的的環境風險評估和風險管控。
三是辦法明確了土地使用權人、土壤污染責任人、專業機構及第三方機構的責任。
四是強化信息公開。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建立污染地塊管理流程,規定了全過程各個環節的主要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
具體管理措施有五個方面
辦法規定的具體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開展土壤環境調查。二是開展土壤環境風險評估。
三是開展風險管控。四是開展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五是開展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
明確規定污染地塊相關責任
辦法明確了土地使用權人、土壤污染責任人、專業機構及第三方機構的責任。
土地使用權人應當負責開展疑似污染地塊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和污染地塊土壤環境詳細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或者治理與修復及其效果評估等活動,并對上述活動的結果負責。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
辦法明確提出,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
受委托從事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的專業機構,或者受委托從事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的第三方機構,應對調查、評估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受委托的機構,弄虛作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接受處罰外,還應當依法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