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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由三類調整為八類;
■工傷保險平均費率降幅達25%;
■浮動費率根據上一浮動周期內的工傷保險支繳率和工傷事故發生率確定;
■存在拖欠工傷保險費、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等情形的單位不得下浮費率
常熟日報訊 (記者 張怡心)日前,本市出臺《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明確自本月起,全市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由三類調整為八類,工傷保險平均費率從1.98%下調至1.48%,降幅達25%。
新規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將用人單位分為一至八類,相比原先三類的行業分類更加細化。不同工傷風險類別的行業執行不同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一至八類基準費率分別為職工工資總額的0.8%、1.2%、1.4%、1.6%、1.8%、2.0%、2.%、2.4%。相比原有1%、2%、3%的三檔基準費率標準,新的費率標準均有降低。經初步測算,全市85%左右的企業可因此減少繳費,預計每年減輕負擔8000萬元。這是本市自1994年實施覆蓋全市各類企業的職工工傷保險政策以來,首次大幅度降低工傷保險費率。
用人單位的浮動費率根據單位上一浮動周期內的工傷保險支繳率和工傷事故發生率確定,以此督促用人單位注重安全生產、減少事故發生。其中,一類行業分為三個檔次,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分為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依次向下浮動至80%、50%。此外,新規中還作出了特別規定,使浮動費率更加公平合理。對存在拖欠工傷保險費、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等三種情形的,下一浮動周期內不得下浮費率;存在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等四種情形的,相關待遇金額不計入工傷保險支繳率的計算范圍,不影響單位費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