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烏龍指”受害股民 索賠案一審判決
12月29日,上海一中法院對郭某與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大證券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金所)期貨內幕交易責任糾紛一案公開宣判。一審判決光大證券公司賠償郭某11280元,駁回郭某要求上交所、中金所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2013年8月16日11時05分,光大證券公司在進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以下簡稱ETF)申贖套利交易時,因程序錯誤,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統以234億元的巨量資金申購股票,實際成交72.7億元。當天下午開市后,光大證券公司在未披露的情況下賣空股指期貨、賣出ETF對沖風險。同年11月,證監會對光大證券公司做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其相關行為構成內幕交易,做出沒收及罰款5.2億元等處罰。事發后,股民郭某認為,光大證券公司上述行為導致當日股指期貨市場漲跌幅異常波蕩,應對其同日進行的股指期貨交易損失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上海一中法院經審理認為,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及相關行政訴訟生效判決,可以作為定案依據,光大證券公司相關行為構成內幕交易。郭某在內幕交易時間段進行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與光大證券公司內幕交易方向相反,推定存在因果關系,相關交易損失應由光大證券公司承擔。 據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