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冷凝)離春節還有一個月,你是不是也在計算著單位放假時間,考慮著春運車次呢?上周,小8曾報道過某員工春節回家過年沒有按時返崗,被公司辭退的案例。根據勞動法,這可真的不冤,屬于明知故犯。但你可別被“嚇著”,提前請假回家過年,只要履行了請假手續,還是可以商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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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口頭準假后又反悔,但員工車票已經買好了
來看個蘇州的典型案例。方某于2010年3月進入某電子公司工作,崗位是駕駛員。2015年2月9日,方某向董事長請假3天提前回家過春節,董事長當即表示同意請假1天。方某隨即購買了2月14日回老家的車票,并于2月14日上午向公司人事請假1.5天(2月14日下午至2月15日全天),但未獲董事長批準。方某表示車票已經買好,便于2月14日下午離開公司回家過春節。該電子公司當即于2月14日發公告以方某曠工為由將其開除。該公司《員工手冊》規定“連續曠工三日(含三日)可以解雇”。方某不服遂提請仲裁,請求某電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2880元。
對此,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方某就春節前請假提前回家的行為事先經與公司董事長溝通,得到準假1天的口頭應允,履行了一定的請假手續。結合春節期間購票困難等特殊原因,方某提前購買火車票的行為亦符合常理,并無缺勤之主觀故意。同時,即使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也應該是連續曠工三日(含三日)才能解雇,而2月14日公告上顯示方某僅存在一天半的曠工。據此,仲裁委認為方某的違紀行為輕微,尚未達到嚴重程度,對其賠償金請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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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輕微違紀,用人單位慎用解除權
的確,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對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可以行使解除權。但這是一種嚴厲的、帶有懲處性質的行為,將使勞動者喪失工作機會,用人單位應當合理、謹慎使用。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一是規章制度應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并被勞動者知曉;二是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從程度和影響判斷屬于“嚴重違反”;三是嚴重違紀條款應符合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則。對于嚴重違紀的認定構成標準,應當在規章制度中予以明確。對于員工輕微違紀行為,用人單位可以采取口頭警告、書面警告、嚴重書面警告等處罰措施,建立懲戒累計規則,而不建議直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