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張濛)駕駛員周某在靠路邊停車開門時,與后方同車道管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管某受傷死亡。近日,昆山法院審理了該起因開車門釀成的悲劇案件,肇事者周某雖是無心之失卻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去年10月份,昆山男子周某駕駛一輛小型轎車去銀行辦事。銀行門前設有禁令標志的路段,周某卻忽視了禁令,繼續將車頭朝南停于西側第一條車道邊,便開門下車。這時意外發生,車門撞到了一輛由北向南行駛的電動自行車,造成電動自行車車主摔倒在地,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周某主動報警并對被害人親屬作出相應的賠償。經公安機關認定,周某負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周某自動投案,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法官說法】我國刑法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