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經泰興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涉嫌故意傷害罪的張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2015年臘月二十八日晚上十點多鐘,家家戶戶在熱熱鬧鬧的忙碌之后已悄悄的進入夢鄉,張某卻駕駛著自己的小轎車飛快的行駛在江平路上……追趕前方騎著摩托車的蔣某。
為什么呢?蔣某騎著摩托車撞死了張某家在馬路上玩耍的狗,沒有道歉還態度倨傲的嫌棄張某沒有把自己家的狗看好。一言不合,雙方就吵了起來。
蔣某跨上摩托車就走,喝了一些小酒的張某火冒三丈的開著自己的小轎車就往前追,超車到了蔣某的前面,一個急剎車,終于把前方的蔣某逼停下來,蔣某避讓不及撞上了汽車的左后角,右腳卡在汽車保險杠下。
張某開車之前喝了酒,一抽血,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67.1mg/100ml,雖然不構成危險駕駛罪,但是依法被公安機關罰款2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等蔣某的檢查結果一出來右側根骨、距骨、舟骨骨折,經法醫鑒定構成輕傷二級,張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這下真的“狗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