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訊(記者籽言通訊員長成)新婚夫婦,蜜月沒多久,就好幾次吵鬧著報警,最終因為兩人實在過不下去了起訴離婚。由于兩人反目成冤家,男方要求女方歸還彩禮,對于財產的分割更是“細致入微”,就連筷子碗碟電視冰箱都不放過。
王剛和李玉是大家口中的大齡“剩男”和“剩女”。在2015年,經過朋友的介紹兩人相識,見面后越聊越投機,不到半年便把婚事定下來。雙方的家人都喜出望外。同年金秋十月,兩人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立刻去了海島度蜜月,感情十分甜蜜。但是蜜月之后,進入正常生活狀態后,因為兩人的生活習慣原因,時有摩擦,今天為了鍋碗誰來刷吵架,明天為了給雙方父母多少禮品而互相指責。
就這樣,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兩人的矛盾迅速激化,積怨已深矛盾升級。兩人很快從甜蜜小夫妻反目成敵人,李玉直接從新房搬回了娘家,從此兩人再無交流。年底,王剛到法院起訴離婚,后撤訴。但是撤訴后兩人仍然冷戰,期間夾雜著爭吵,2016年初,兩人來到法院再次申請離婚,這一次在法庭上,兩人對財產各執一詞,小到光碟、鍋碗,大到電視冰箱,爭執起來“細致入微”。
法官很快意識到,這起案件的爭議焦點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首先對于第一個問題,男方王剛給女方李玉的4萬元彩禮,男方堅持要回,女方拒絕。法院認為,彩禮4萬元是原告王剛根據風俗習慣在婚前的自愿給付,原被告已登記結婚并實際生活,所以彩禮應視為原告王剛對被告李玉的贈與,原告王剛要求返還的主張于法無據,不予支持。其次,關于家具和日用品的分割問題,男女雙方爭執激烈,兩人拉了一張物品清單,從筷子、玻璃杯、茶杯墊到洗衣機和沙發,每一項都記錄在列,但是因為兩人無法提供這些物品的購買發票,法院認為未能提供發票的物品,雙方均無證據證實是婚前購買還是婚后購買,但該部分物品也屬于為雙方共同生活而購買,在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應該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因為王剛和李玉,雙方共同生活時間僅1個月左右,各自收入相對獨立,法院根據各自出資、使用情況、物品價值結合雙方的分割意見最終酌定了分割。最終判決:準予王剛和李玉離婚。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