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上午,揚州市檢察院浦志強副檢察長以公訴人身份出席被告人王連順故意殺人一案的開庭審理。該案由揚州市中院蔣惠琴院長擔任審判長。
今年4月13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王連順駕駛貨車從鹽城去儀征送貨,凌晨4時行駛至寶應縣X303縣道魯垛鎮五頃村徐家組路段時,因霧大及車速過快,撞上同向推三輪車步行的被害人徐某(男,歿年74歲),被告人王連順下車查看后,見被告人傷勢過重,即從車上取出藍色毛巾,掩捂被害人徐某口鼻部約五分鐘,待其停止掙扎后,將被害人及三輪車拖至路旁油菜地里,被告人王連順駕車離開現場后,因顧忌車輛破損一北查獲及拋棄被害人位置人流密集,又駕車返回現場,將被害人搬上車后排座位,行至安大公路大溪橋東側后將其拋至河中,后返回建湖。被告人王連順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被告人王連順當庭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并表示愿意對被害人家屬進行賠償。
該案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