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 向權力機關報告環境狀況是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明確提出的要求。然而記者從全國人大環資委關于依法落實環境報告制度有關情況的報告中獲悉,截至目前,尚有北京等11個省份的省級政府未計劃在本年度內按照環保法要求報告。
2014年4月獲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新環保法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
執法檢查及此后的相關調研發現,截至目前,北京、天津、內蒙古、浙江、安徽、福建、廣東、四川、陜西、青海、新疆等11個省份的省級政府目前仍未有計劃在本年度內向本級權力機關報告2015年度環境質量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