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辛莊鎮一條道路上,轎車與一輛自行車輕輕碰擦。騎車女子被送往醫院治療,完成檢查治療后,女子步行出醫院乘車回家。轎車司機以為,事故只要按著交警的正常流程就可以了清。然而,次日,他接到交警的電話,騎車女子突然搶救無效死亡了。家屬狀告肇事方要求賠償59萬余元,司機卻認為交通事故并非致死原因。真相究竟是什么?常熟法院法官抽絲剝繭、還原事件真相。
□商報記者籽言通訊員吳皆與
超車釀禍
騎車女子受傷治療后回家
2015年4月11日晚上,陸新駕駛公司的小客車在常熟市辛莊鎮某道路行駛過程中,在超越路邊同向行駛的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時,小客車車身左側與對向行駛的陳麗所騎的自行車相撞,小客車為避讓自行車向右變向時又與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致使三車不同程度損壞,陳麗、徐某受傷。陳麗被立即送至常熟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當日進行完檢查治療后,陳麗步行出醫院乘車回家。
事故后,常熟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經調查后認為,陳麗具有駕駛未經依法登記且事故后經檢驗制動性能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自行車上路行駛的過錯;陸新具有駕駛機動車行至事故地超越同向行駛的車輛時未能確保安全之過錯;但因事發地道路為以黃色虛線分隔的混合道路,事發時陸新駕駛的小客車與陳麗駕駛的自行車相撞時兩車所處道路位置無法查明,交警大隊當天就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突生變故
受傷女子次日入院不治身亡
2015年4月12日凌晨,陳麗被120急救車緊急送至常熟市第一人民醫院搶救。據稱,當時陳麗已神志不清,經初步診斷為頭部損傷、遲發性腦出血,最終經搶救無效死亡。很快,陳麗的家屬起訴至法院,要求肇事司機、車輛所有人、肇事司機所屬公司和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因陳麗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計59萬余元。
被告肇事司機陸新及其公司、車主鄧某辯稱:事故當天小客車系正常行駛,車速并不快,應當承擔次要責任;超車時陳麗的自行車突然從對向撞來,小客車才急剎車向右拉方向的,自行車把手撞擊到小客車左側中間位置,之后陳麗倒地。最讓被告方不解的是,事故發生后,陸新曾經到醫院看望過陳麗,當時看到的陳麗面部和尸檢報告中描述的左面部皮膚擦傷完全不符。尸檢報告中描述,死者有12處骨折,但事故當日死者的CT檢查并未顯示。
被告保險公司也指出,事故中保險車輛不存在過錯,傷者陳麗在事故后第二天死亡,與交通事故受傷沒有關聯。
死亡真相
女子出院回家后受到二次傷害
涉案交通事故雙方責任比例未確定,死者又在事故第二天離奇死亡,原、被告雙方爭執不下、矛盾重重。于是,承辦法官調取了公安部門的相關文字卷宗及音頻、視頻資料,并申請對陳麗頭部及胸部嚴重損傷是否為涉案交通事故所致進行司法鑒定。
鑒定報告認為,死者體表左側廣泛分布皮膚擦挫傷,但其因交通事故受傷入院檢查時未見上述體表損傷記載,且胸腹部CT未反映胸腔器官存在損傷改變,也未見肋骨新鮮骨折,“不排除陳麗頭部損傷與2015年4月11日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而其胸部損傷與2015年4月11日交通事故之間難以建立因果關系。”
法院據此認為,陳麗胸部損傷系交通事故后二次受傷所致,二次受傷亦有可能造成其頭部再次損傷;且陳麗在頭部損傷的情況下未留院觀察治療,主動要求離院回家,對之后損害的發生自身有一定的過錯。現其家屬主張陳麗因交通事故致死亡,明顯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塵埃落定
保險公司只需賠償2000多元
法院認為,在涉案交通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經過調查取證仍無法認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而法院亦無法查明事故的全部事實,不能認定事故責任。但事故責任不能認定并不免除民事賠償責任。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部分損失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陳麗所騎自行車事故后經檢驗制動性能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有關要求,有一定的過錯,可酌情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昨天,最終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死者家屬2015年4月11日交通事故當天陳麗的就診費用及交通費合計2696.56元;駁回原告死者家屬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還透露,在這起案件中,4月12日凌晨陳麗親屬撥打120急救電話時曾稱:“有人跳樓”,要求來車搶救,雖然其事后解釋為“為了讓車子快點來,故意說得嚴重一點”,但結合司法鑒定報告的內容,法院認定死者在交通事故后發生了再次受傷,陳麗家屬隱瞞了相關事實,不能認定交通事故是造成陳麗死亡的唯一原因,于是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