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宅土地70年產權”到期怎么辦的問題,終于有了說法,這一次中央釋放信號,將進行頂層設計,研究續期法律安排。
國務院1990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明確,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用途確定,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其他或綜合用地50年。從全國范圍內來看,大部分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年限都是70年。
不論是最高年限70年,還是低于這個年限,房子到期后該怎么辦是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今年4月,溫州房屋2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事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11月2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發布。引人矚目的是,意見在多處對于公眾關心的土地與房屋財產問題,作了說明和安排,明確提出: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續期的法律安排、細化規范征收征用法定權限和程序、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等。
對此,有分析認為,意見傳遞了一個重要信號:既然研究的是續期的法律安排,并強調形成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那么就意味著,對于個人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后政府會收回的擔心是不必要的,此外,到期后,需一次性繳納接近房款的巨額土地出讓金續約的可能性也不大。
據悉,目前關于住宅用地使用年限續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目前的法律條文由于缺乏細則,如何“自動續期”存在不確定性,難以操作。
有聲音認為,既然是自動續期,就意味著不用補交土地價款,也不用辦理任何手續。但另一些專家擔憂,如果是這樣,那么土地成了無限期使用,城鎮土地國有制的紅線將被打破。“直接把“自動續期”解釋為免費續期是不對的。人們購房后享受的一系列公共服務如地鐵、馬路、超市等是在租用土地的基礎上獲得的,相當于支付了對價。”
那么,續期交多少錢合適呢?
住建部住房政策專家表示,一些歷史遺留地區土地使用權到期的地方可借鑒深圳的做法(一次性補交基準地價的35%),有個過渡,等待國家層面法律出臺。由于前期已經在土地招拍掛環節一下子收取了70年的土地使用權租賃費,之后或許應該象征性地續費,但不應該以現在的市場價來估算。
上述專家建議,未來可以借鑒英國、香港等地的做法,采用適當有償的方式,甚至與房地產稅改革結合起來統籌進行。這個過程中一定要考慮到民眾特別是中低收入人群的承受能力。
專家認為,意見提出財產權利保護問題,實質是承認并尊重房產已經成為城鎮居民重要財產權的現實。對于7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的處理,要拿出妥善的辦法。意見盡管沒有出臺具體的內容,但特別重要的是,指明了要向有利于財產保護的方向進行制度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