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訊(記者籽言通訊員張嫣)55歲男子賴某入住康某經營的賓館,從三樓的賓館下樓到一樓時不慎滑倒在地。受傷入院后花掉了不少治療費,他最后向法院起訴要求賓館對他進行賠償。昆山法院最近作出判決,賴某最終獲賠六千元。
去年暑假,家住上海的賴先生來昆山走親訪友,入住了康某經營的賓館,賓館位于三樓,賴某中午下樓準備出門時,走至一樓忽然摔倒在了地上,并受傷骨折前往醫院治療花費了近三萬元,賴某認為自己系入住賓館并且在賓館范圍內受傷,要求康某賠償,但因賠償金額與康某未能達成一致,則將康某訴至法院。
庭審中,賴某要求康某對自己的治療費用等全額賠償,康某辯稱,賴某并不是在賓館內受傷,自己只承租了三樓用于經營賓館,樓下一、二樓及樓梯屬于公共區域,而且有樓層專門的物業保潔人員清理,同時賴某也是成年人,下樓梯時應該多加注意,不應當由自己承擔賴某的賠償義務。為了還原案件真實情況,法官前往事發地點實地考察,發現賴某摔倒的樓梯是通往康某三樓賓館的必經通道,樓梯為大理石材質,樓梯臺階有防滑凹槽,入口處是該賓館的各種宣傳標語,進入樓梯空間,有紅色為主色的賓館宣傳材料張貼在入口正面,上書“某某賓館歡迎您”,地面及樓梯上有紅色底色白色字跡的“小心地滑”的警示標志。
法院認為,賴某是在下樓梯至大堂的時候受傷的,而康某賓館的經營范圍雖然在三樓,但是該樓梯是通往賓館的唯一通道,從該賓館的店招位置及宣傳標語位置看,該樓梯應當屬于該賓館的管理范圍,樓梯是大理石材質,遇水易滑,事發時康某并未設立警示標志,導致賴某下樓梯時不慎跌倒,康某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但導致賴某跌倒的大理石臺階本身有防滑凹槽,樓梯也有扶手,賴某應當謹慎小心,賴某由于自身的疏忽造成摔倒的后果,自己應當承擔大部分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康某賠償賴某六千元。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賓館作為公共場所,安全保障義務尤為重要,作為賓館經營管理人員,須加大對安全保障義務的重視,遇到安全隱患盡快消除,保護他人的同時也保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