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讓11歲小朋友索賠被法院駁回
本報訊(記者 趙晨民)近日,11歲小朋友奇奇起訴超市要求“退一賠十”,被法院裁定駁回起訴。這是吳中法院首次不予認定消費者身份而駁回的案件。
今年9月,吳中法院來了位11歲的小朋友奇奇,要起訴某購物廣場,委托代理人是爺爺孫某。奇奇訴稱,今年3月7日,他跟著奶奶到某購物廣場,分兩次進入超市購買了11瓶某品牌醬料,總價236.8元。購買后發現食品外包裝上缺少生產日期、成分或配料表、生產者名稱及地址、保質期、標準代號等標簽,違反《食品安全法》關于預包裝食品的強制性規定,要求某購物廣場“退一賠十”。還提供了蓋有某購物廣場發票專用章的購物小票2張及11罐醬料。而某購物廣場認為,原告家人多次購買該商品,未打開食用即進行索賠,是以盈利為目的的購買行為,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消費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前,原告奇奇的母親、祖母均在被告處購買了與本案相同的食品,并向法院分別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委托代理人均為孫某,法院判決支持了兩人的訴訟請求。吳中法院認為,原告的家人在相近時間段內多次至被告處購買相同食品,并先后提起訴訟主張高額賠償,這是典型的以索賠為目的的“知假買假”行為。最終吳中法院裁定駁回奇奇的起訴。
(本文感謝吳中法院 馬俐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