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報訊(通訊員 吳皆與 呂軍鵬)證據是案件當事人證明其主張的基礎,但竟有人企圖憑借偽造的證據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裁判結果,被法官及時發現,法院依法對當事人邢星(化名)處以罰款1萬元的處罰。
常熟法院日前在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過程中發現,原告邢星于立案時提交的借據復印件中月息部分為空白,但開庭時其提交的原件空白處為“2”,對此被告當庭提出異議。經法官詢問,原告承認這個數字“2”是其起訴后自行添加的。法官對其進行了嚴肅的批評教育,邢星也認識到并反省了自己的錯誤行為。常熟法院認為,原告邢星偽造證據,其行為嚴重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鑒于其認錯態度較好,最終依法對其作出罰款1萬元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