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酒過量自身承擔主要責任
本報訊(記者 張濛)年輕小伙戴某參加朋友李某組織的聚餐和娛樂活動,其間過量飲酒導致嚴重醉酒,當晚被送到酒店休息,卻在第三天被發現在酒店內墜樓身亡。對于戴某的死亡,該由誰來承擔責任?近日,吳江法院審結了這起撲朔迷離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戴某與李某是駕校的同期學員,去年1月14日李某通過了駕駛員資格考試,便組織朋友聚餐慶祝。聚餐期間,戴某和其他三人一起喝了一瓶白酒及少量啤酒。之后,四人又相約前往歌廳唱歌,戴某繼續喝了啤酒和洋酒。過后,李某等人便將嚴重醉酒的戴某送到了附近的一家酒店入住,并請來酒店值班經理幫忙照看戴某。次日凌晨,李某等人便離開了酒店,隨后酒店值班經理也離開了戴某居住的508房間。
1月16日上午,戴某卻被發現躺在酒店圍墻內,已經死亡。根據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戴某的死亡原因為墜樓引發的損傷。事發后,死者親屬將一起聚餐的李某等人及酒店一同訴至法院。
死者家屬認為,李某等三人作為與戴某一起參加聚餐的人,應盡一定的提醒和防范義務,從而避免同飲者過度飲酒導致醉酒發生。在戴某醉酒后,他們也應當根據戴某的醉酒狀況,選擇安排人員陪同、報警或者送醫院治療等方式處理,而不是把戴某只身留在酒店。此外,戴某親屬還認為酒店也屬于處置不當,沒有安排人員進行陪護,安全設施也存在安全隱患,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吳江法院經審理認為,戴某嚴重醉酒,其因醉酒后意識不清而爬上窗臺,導致失足墜樓存在高度蓋然性,即發生失足墜樓的可能性相當高。戴某在聚餐及唱歌期間,在無人勸酒的情況下過量飲酒致醉酒狀態,其自身存在重大過錯,且醉酒是導致其意識不清后墜樓的主要原因,故
戴某對自己的死亡應負主要責任。但是,
李某作為聚餐活動的組織者,酒店則為戴某提供了盈利性住宿的服務,在明知戴某嚴重醉酒時,雙方應預見到自己的保障措施仍不足以充分保證戴某不發生意外危險,存在一定的過錯。此外,參加聚會的另兩名成員不是聚餐和唱歌活動的組織者,無證據表明其在參與上述活動過程中存在勸酒等過錯行為,因此對戴某的死亡無需承擔責任。
最終,根據過錯程度,法院酌定李某承擔原告損失5%的賠償責任,酒店承擔原告損失10%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過量飲酒對身體健康有害,也會威脅到人身安全。酒駕、酒后溺水等案件屢見不鮮,大家應對過量飲酒的危害提高重視。不勸酒,形成良好的飲酒習慣,同時也應提醒同飲者注意適量,對醉酒者注意看護,以免發生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