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構成犯罪
本報訊(記者璩介力通訊員 吳婷)王某微信圈內尋求幫忙,湯某收錢替她參加自學考試。殊不知,兩人涉嫌觸犯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新《刑法》中增設的罪名“代替考試罪”。10月24日,太倉警方對王某和湯某采取取保候審。據悉,這是考試作弊入刑以來太倉市的首例案件。
10月23日,江蘇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舉行,太倉市一中是其中一個考點。下午2點到4點,是科目《英語四級》的考試時間。期間,太倉警方在安保執勤,核對參考人員身份信息時發現一名替考人員湯某。原來,考生王某因英語四級考試沒有把握,就在微信朋友圈內尋求幫忙。轉載數次,認識了已經取得英語四級文憑的湯某。一番交易后,湯某以800元價格同意代考。
昨日下午,拿著王某的身份證和準考證,湯某進了考點教室。民警會同監考老師在檢查考生與相應的證件是否符合時,發現湯某與相片中的王某長得不一樣,便對其認真詢問。湯某當場承認她是替考的。城中派出所民警立即對此展開調查。被抓后,王某和湯某后悔不已,說:“真不知道現在替考是犯罪,會有這么嚴重的后果!”
隨著2015年11月新《刑法》中“代替考試罪”的實施,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將面臨“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即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構成犯罪,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