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合同的和出錢的不是同一人
商報訊(記者籽言通訊員陸鶯超)最近,某科技公司承接了一軟件開發項目,因未按期完成全部軟件開發遭到某服務中心起訴,但在庭審中該科技公司卻覺得十分冤枉,并聲稱自己公司之所以暫停軟件開發,完全是按照該服務中心背后“老板”的意思,那這又是怎么回事兒呢?
原來,2015年該科技公司與某服務中心簽訂軟件開發合同一份,約定該科技公司接受該服務中心的委托,根據該服務中心要求為其開發所需的軟件產品,服務中心支付部分預付款后,該科技公司應于約定期限內完成全部軟件開發并交付該服務中心。然而,約定到期時,該科技公司也沒有交付約定開發的軟件。該服務中心于是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該科技公司返還預付款。科技公司不服,最后鬧上了法庭。
庭審中,該科技公司提出自己公司未按時交付軟件是因為該服務中心背后“老板”通知其暫停軟件開發,所以其本身并未違約,并認為該服務中心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張并無依據。經調查發現,該服務中心確實是替其上家某投資公司制作開發軟件的。據該科技公司陳述,合同簽訂后,前期的所有操作都是由投資公司的員工黃某與其公司聯系接洽而完成的。也正是這位“實際老板”的員工黃某于去年5月通知其暫停軟件開發的。
那么,合同“實際老板”的指示是否能作為該科技公司沒有違約的依據呢?法院認為,委托開發合同系某服務中心與某科技公司所簽訂,合法有效。因合同的相對方系該服務中心,該科技公司未按約交付軟件產品,且不能舉證證明系服務中心的原因導致其未能按約交付,故該科技公司的辯稱依據不足。最終,昆山法院判決雙方合同解除,該科技公司歸還該服務中心已經支付的預付款。
法官提醒:該科技公司以為某投資公司是軟件開發的“實際老板”,就應該聽其指示。殊不知,在法律上基于合同的相對性原則,該科技公司應當依據合同約定向合同相對方,即向該服務中心履行合同義務。因此,即便是投資公司要求暫停軟件開發,該科技公司也應當以收到該服務中心的通知為準,否則導致逾期交付的后果就應當由自己公司來承擔,所以該科技公司的答辯意見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現實中,此類“轉包”的情況并不少見,企業應當牢記合同是和誰簽訂的,就依據合同約定向誰履行義務,向誰主張權利,避免搞不清楚“老板”而為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