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訊(記者籽言通訊員吳皆與)朋友和自己同桌喝酒,酒后還將自己的車子借給對方開,結果途中發生嚴重交通事故,致一名行人死亡。朋友因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死者家屬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相關損失。昨天,常熟法院判決保險公司、駕車人和車輛所有人分別承擔110000元、389012.75元和233407.65元的賠償。
2015年10月24日晚上,蔡志鵬、嚴磊與一群朋友聚餐,席間蔡志鵬親眼看著嚴磊喝下至少一瓶啤酒。飯后,未取得駕駛資格的嚴磊借走了蔡志鵬的汽車鑰匙,因嚴磊曾多次向自己借車,蔡志鵬沒有多想,也未加阻攔。
不幸的是,嚴磊在回程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撞倒一位當時正在過馬路的行人陳某。事發后嚴磊駕車逃逸,陳某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交警大隊經調查后認定,嚴磊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常熟法院判決認定嚴磊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2016年2月23日,死者陳某的家屬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保險公司、嚴磊和蔡志鵬三被告共同賠償損失735174.99元。
保險公司辯稱,嚴磊是無證、酒后駕車,且逃逸,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而此時身在監獄的嚴磊表示愿意承擔賠償責任,但要等服刑完畢才能履行;車主蔡志鵬則辯稱,事故車輛投保了交強險,應由保險公司先行賠償,超出交強險的部分由自己和嚴磊承擔70%的賠償責任,車子是嚴磊借用的,自己只應承擔相應部分的責任。
法院認為,對于本案中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的雙方事故責任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法院予以采信,可作為劃分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考慮到陳某在本起事故中的過錯,可減輕機動車一方20%的賠償責任。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本起事故造成的死者陳某家屬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嚴磊與蔡志鵬系車輛借用關系,故交強險責任限額不足部分的損失應由嚴磊承擔;但蔡志鵬在明知嚴磊已飲酒且未認真審核其是否具有駕駛資格的情形下將機動車借給對方,故蔡志鵬對本起事故的發生具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其余50%的賠償責任由嚴磊承擔。肇事車輛雖購買了商業險,但嚴磊具有無證駕駛、酒后駕駛、逃逸等情形,在保險公司已對上述情形進行免責進行提示的情況下,交強險不足部分的損失,由嚴磊、蔡志鵬自行承擔。
法官提醒,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相關條款中規定:發生意外事故時,駕駛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一)未依法取得駕駛證,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五)飲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的……(八)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者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且該條款內容進行了加粗、加黑標注,車主蔡志鵬亦在保單上簽字,可以視為保險公司就相關免責情形已對蔡志鵬進行了提示,但蔡志鵬仍將車輛借給飲酒的嚴磊,有一定過錯,因此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不僅應當是駕車者對自己的要求,也應當成為對身邊所有人的要求。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