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蹤要符合什么條件?
商報訊(記者籽言通訊員王坤)老夫妻領養(yǎng)有一子,但兒子一直游手好閑、不務正業(yè),最后還鬧得離家出走下落不明。如今,老太為了拿到老伴留下的一筆存款,不得不向法院求助,申請法院開具兒子的“失蹤證明”。
上世紀50年代,家住太倉浮橋的劉某與丈夫沈某因未生育子女,領養(yǎng)了一子,劉某與沈某隨后依法為兒子張某上了戶口。劉某與沈某含辛茹苦地將張某撫養(yǎng)成人,卻不想張某成年后一直游手好閑、不務正業(yè),而且喜歡賭博。1988年10月,張某妻子因無法忍受張某的行為與其離婚。離婚后,張某仍不思悔改,到處賭博。2011年10月1日,張某向劉某、沈某要錢賭博,二人不允,張某遂離家出走。之后,張某就再也沒有回過家。
2013年,老伴沈某去世,并遺留下金額為5萬元的存單一份。老太劉某持該存單到銀行取款時,被銀行告知沈某的法定繼承人為劉某和張某二人,劉某個人無法獨自領取該款。劉某多方尋找張某仍無果。無奈之下,劉某只好來到法院,申請宣告張某失蹤。
太倉市人民法院立案后,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于2016年4月12日在報紙上發(fā)出尋找張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間為三個月。三個月期滿,張某仍下落不明。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張某自2011年10月1日起下落不明,至今已滿二年,劉某作為其母親向法院申請宣告其失蹤符合法律規(guī)定。據(jù)此,太倉法院依法宣告張某為失蹤人,并指定張某的母親劉某為其財產(chǎn)代管人。
那么,宣告一個人失蹤需要符合什么條件呢?法官解釋,法院不對外出具失蹤證明,但對于符合宣告失蹤條件的,可以依法申請宣告失蹤。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后,應當發(fā)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被宣告失蹤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