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喬遷新居的徐先生請來某搬家公司幫忙搬運家電,結果在拆移空調的過程中,搬家公司找來的工人老劉不慎墜樓受了重傷。事后,徐先生和搬家公司均被老劉告上法庭索要賠償,三者的責任究竟應如何劃分?常熟法院對該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進行了審理后,判決某搬家公司和徐先生分別承擔30%(208448.56元)和10%(69482.85元)的賠償責任,老劉自負60%的責任。原、被告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日前,蘇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回顧
2014年11月1日,徐先生的家人找到某搬家公司聯系搬家事宜,但雙方并未簽訂合同。搬家公司又自行聯系了從事空調拆卸安裝業務的老劉約定一同出工。第二天下午,老劉在為徐先生新居進行空調安裝的過程中,不慎從5樓摔落受傷,被立即送至常熟市第二人民醫院救治,因傷勢嚴重,后轉至上海治療。治療期間,老劉的家屬向搬家公司借款5萬元用于治療,也收到了徐先生支付的2萬元錢。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無果后,2015年4月14日,老劉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755869.56元。
搬家公司認為,雙方并非雇傭關系,自己是為老劉介紹工作的,不應當承擔雇主賠償責任;原告自身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而徐先生則更覺得冤,自己和老劉既非雇傭關系,也非承攬關系,自己完全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責任。
審理中,老劉委托蘇州同濟司法鑒定所進行了法醫鑒定,鑒定意見為七級傷殘;同時蘇州市廣濟醫院司法鑒定所對老劉進行了精神醫學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輕度器質性精神障礙。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依法應當賠償。老劉主張的賠償費用依法認定為694828.52元,但雙方的爭議焦點在于:老劉與被告搬家公司之間是否存在雇傭關系?兩被告是否對老劉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在審理后認為,搬家公司與徐先生之間屬于搬家服務合同關系,在當事人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搬家業務應當包括家庭中空調的拆卸和安裝。結合證據,老劉是從事空調拆卸安裝業務的,老劉根據搬家公司的指示到徐先生家獨立進行空調拆卸和安裝。老劉并非搬家公司的固定職員,而是在搬家公司承攬到的搬家業務中提供拆卸安裝空調的勞務服務,事后兩者結算費用,兩者屬于承攬關系。依照相關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老劉未提供特種行業操作證,不具備安裝空調的技術條件,搬家公司在選任人員時存在過失,亦未對高處作業的老劉進行警示和提醒。同時老劉在安裝空調過程中也有不規范、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形,才導致自己從樓上摔下受傷。此外,老劉在完成承攬合同時,徐先生屬于受益人,徐先生在發現老劉為個人單獨從事高處作業、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時,未對其行為進行禁止,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
綜合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某搬家公司對老劉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徐先生承擔10%,老劉自行承擔60%。
法官說法
根據相關規定,安裝空調屬于高處作業,屬于特種行業,需要持有特種行業操作證。本案中安裝工老劉明知自己無證,仍然接下了徐先生家的空調拆裝業務,并堅持在沒有安全措施的情況下單獨完成安裝工作,是自負擔60%責任的主要原因。慘痛的教訓提醒廣大務工人員,從事特種行業必須持證上崗,切勿心存僥幸、將生命作兒戲;定作人或雇主也要在作業前對工人進行特種行業資格審核,對自己對他人充分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