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訊(記者鄒強通訊員朱夢琪)船舶在水上行駛伴隨一定風險,除了客觀因素外,自身疏忽所引發的事故也時常存在。9月6日,張家港法院對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進行公開宣判。該案是張家港法院審結的首起水上交通入罪刑事案件。
去年9月12日晚上8點左右,在長江下游水域,56歲的當事人劉某與妻子嚴某二人駕駛自家的“三無捕魚”小船正在收蝦籠。當劉某發現上游駛來的重載貨船時,兩船相距僅十米左右。伴隨著一聲巨響和震動,貨船撞在了小船的中部,巨大的沖擊力將小船推出數十米遠,劉某也被重重甩了出去。危急時刻落水的劉某因抱住一只水中的廢油桶而幸免于難。不幸的是,其妻子嚴某和小船一起沉入水中,最終未能生還。
據貨船船員回憶說,當時貨船在碼頭上裝完貨后,駕駛員趙某就把船調整了方向,并沿著碼頭全速往下游行駛。趙某稱,當時原要打開雷達的,但因雷達需較長時間預熱,忘記未打開。其還稱對方小船在案發時也并未鳴號表示船體有后退傾向。
海事部門的調查結論書顯示,事故中貨船未采取一切手段保持正規的瞭望,航行速度已超過規定的安全航速,且未能主動避讓小船,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壁碰規則》,故該貨船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趙某作為貨船當班駕駛人員,未按照規定安全駕駛船舶,是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三無捕魚船”未按規定顯示號燈、未采取一切手段保持正規的瞭望,未鳴放聲號表明船有后退傾向,未履行協助避讓義務,故亦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庭審中,趙某表示,事故發生時,貨船上無一人發現有異樣情況。13日早上7點,當自己將船安全停靠后,是上海海事局的人上船告知自己涉嫌逃逸自己才知道發生了此次事故。張家港法院審理后,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