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李淵 通訊員 吳皆與 趙曄)“車子與老婆概不外借”這是民間調侃,表達借車之后可能會遇到較為復雜的問題。這不,在常熟,“90后”男子陶某向張某借車,所借的車輛是價值超過百萬元的保時捷轎車。陶某在拿到轎車后的當晚,就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兩名行人一死一傷,保時捷轎車受損。
去年8月,陶某找到了好友張某,說想借張某女友的保時捷轎車用用,聲稱年底也打算買一輛,想試試車子的性能如何,當天就還。張某就在女友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她的保時捷轎車借給了陶某,陶某同時將自己的寶馬轎車交給張某,雙方約定暫時就這么換著開。然而世事難料,當天晚上,陶某駕駛保時捷轎車時就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兩名行人一死一傷,保時捷轎車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陶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之后,陶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常熟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盡管人被判刑了,但想到女朋友才買半年多的愛車,被自己借出去沒一會兒就出了這么大的事故,還鬧出人命,車子被嚴重損壞不說,今后開著心里更是不舒服,即使再出手恐怕也得貶值不少,于是張某向陶某討要數十萬元的“貶值費”。而陶某在向張某支付了8萬元的保時捷轎車修理費后,認為所謂的“貶值費”不合理,就拒絕了張某,張某氣憤之下扣住陶某的寶馬轎車不予歸還。雙方協商不成,陶某遂將張某及其女友告上法庭,要求返還自己的寶馬轎車。對于此案,常熟法院遂判決被告張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陶某所有的“寶馬”汽車一輛。張某不服該判決,向蘇州中院提起上訴。2016年7月25日,蘇州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既然已經判決,這事總該了結了吧?可張某女友仍覺氣憤難平,一紙訴狀將陶某告上法庭,要求陶某除修理費8萬元之外再賠償其經濟損失12萬元。張某女友在訴狀中寫道:“事故后,該車雖進行了修理,但客觀上已造成車輛遭受嚴重損害的后果,同時由于事故造成他人死亡,給原告嚴重心理壓力,亦不忍繼續使用,更無法再尋回原有愉快駕駛的快樂心情。”庭審中,原告提交了一份2016年1月18日由4S店出具的二手車評估勘查表,意圖證明該車現在評估價格是83到85萬元,與當初120余萬的購買價相比貶值巨大。
兩位“好友”再次對簿公堂,承辦法官發現在整個事件中,雙方情緒對抗非常尖銳,后期甚至包含賭氣的成分,如果強行判決,很容易引發更多矛盾。為避免原、被告兩家人無休止地糾纏下去,法官耐心勸解、多次組織協商,歷經三個多月,雙方終于同意在修理費外由陶某再賠償張某女友4萬元,當天張某也將寶馬轎車還給了陶某,交接完畢后案結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