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2年4月12日,某服裝店經營者李某向廠家退貨,重慶申重速遞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上門攬收。李某在收貨單上注明了收件地址,且付了快遞費100元,但卻未選擇保價。幾天后,李某得知價值2.9萬余元的貨物不翼而飛,廠家未收到退貨。而快遞公司也拒絕照價賠償,理由是李某未選擇保價,根據快遞單背后注明的條款,如寄件人沒有選擇保價的,則寄件人確認快件的價值在人民幣500元內,快遞服務單位在該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
對此,李某表示,自己在發快遞時收件員并未就該條款對寄件人進行告知和提示。李某訴至法院,索賠2.9萬余元。
解析:法院在審理后,判決快遞公司須賠償李某的貨物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規定,李某的貨物丟失在向收貨方投遞階段,系履行遞送義務過程中,快遞公司構成違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郵政法》同時規定,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給用戶的郵件單據上,以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無權援用限制賠償責任條款。
本案中,快遞單背面的是否保價等限制賠償責任的規定未達到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程度,貨物丟失是因為其存在重大過失引起,因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