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消保委城西分會處理了一起特殊的消費糾紛投訴:消費者孔女士堅持要為6年前買的一條項鏈討要一個公道。這倒底是怎么回事?
□本報記者 錢國東
項鏈發(fā)票“不對板”
2010年5月2日,消費者孔女士在市區(qū)某金店花1898元購買了一條金項鏈。“這條項鏈剛買時我非常喜歡,頭兩年一直戴著,后來因為款式老了才收了起來。”孔女士說。
前兩天,她在家整理東西時突然想起了它。“既然不戴了,何不拿它去換條新的。”第二天,孔女士便拿著項鏈到該金店調換款式,然而店方卻告訴她,這條項鏈并不是他們店售出的商品,不能給她換。
“聽到店員這么答復,當時我自己都嚇了一跳。”孔女士回憶道,她6年前明明是在這家金店購買的項鏈,怎么想去換貨時,對方卻不承認。為了證明自己沒有說謊,孔女士翻出了當年購買項鏈時開的發(fā)票。
“仔細一核對,沒錯啊,發(fā)票上就是蓋的這家店的名字。”不過,令孔女士沒想到的是,自己拿著發(fā)票,對方還是不承認這條項鏈是他們店售出的。細問原因后,店方服務員才告訴她,這條項鏈上刻著的印不對,是另外一個品牌的。
在對方指點下,孔女士這才發(fā)現(xiàn)了問題,發(fā)票內容與項鏈上的金印果然屬于兩個不同品牌。
金店承認當年錯誤
孔女士說,看到這一情況,當時自己也傻眼了。但她很快意識到問題出在金店,6年前他們把其他品牌的項鏈賣給了她。為此,她拿著發(fā)票以及項鏈來到了市消保委城西分會進行投訴,要求維權。
在充分掌握情況的基礎上,市消保委城西分會立即召集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中,分會工作人員向金店負責人指出,雖然孔女士購買項鏈是6年前的事,但根據(jù)孔女士提供的發(fā)票,項鏈“貨不對板”是不爭的事實,希望店方能夠正視這件事。
經過談話,金店負責人認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很快組織內部調查。原來,6年前該金店剛開張,當時所賣項鏈中確有這個品牌。由于當時店內各項規(guī)章制度不健全,服務人員在售賣時可能將兩種品牌的項鏈搞混了,并非故意欺詐消費者。弄清問題后,金店的態(tài)度也出現(xiàn)了改變,表示愿意賠償。最后,雙方通過協(xié)商,店方同意“以一賠二”,并按孔女士的要求調換金飾品,超出部分按市場價結算。孔女士表示滿意。
“貨不對板”屬于消費欺詐
那么,金店這種行為該如何定性呢?市消保委表示,本案涉及經營者“貨不對板”的欺詐經營行為問題。“貨不對板”,是指經營者實際提供的貨品與事前承諾的不一致。“貨不對板”是不法經營者欺詐消費者的常見手法。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guī)定,若消費者遇到經營者“貨不對板”的欺詐經營情形時,依法可向經營者要求雙倍賠償。在本案中,商家的行為就屬于“貨不對板”的欺詐經營行為,孔女士有權要求雙倍賠償。
其實,在日常消費活動中,這種“貨不對板”的現(xiàn)象非常多見,比如某消費者買了一條蠶絲被,結果檢測發(fā)現(xiàn)被子中只含有20%的蠶絲,完全沒有達到蠶絲被的相關標準,而商家在宣傳中說是“蠶絲被”,那就屬于“貨不對板”,屬于消費欺詐,消費者可以憑發(fā)票及所購商品,要求經營者雙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