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開庭對張某等9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進行了一審宣判,法院依法判處張某等9名被告人二年十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處8萬元至3萬元不等的罰金;將9名被告人已退繳的違法所得4730400元發還給集資參與人;責令9名被告人繼續退賠違法所得。
2014年至2015年年初,張某文(另案處理)注冊成立多家公司,同時以某耀投資公司投資養老養生項目為由向他人集資借款,先后借款900萬余元。2015年10月,多次投資失利的張某文以明顯過高的轉讓價格接手承租經營泰某酒店。為支付轉讓款及歸還此前所欠債務,張某文開始組織人員利用泰某酒店在上海、溫湯、南昌等地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非法集資。為擴大影響、吸收更多資金,張某文又策劃成立了明月山天某會俱樂部,并先后注冊、收購了瀚宗(上海)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三亞盛世頤年旅游開發有限公司等數十家空殼公司,用于其非法集資。張某文對外隱瞞公司真實經營狀況,采取發放宣傳資料、召開推介會、免費旅游、酒店入住體驗等方式,在上海、溫湯等地公開宣傳,虛夸公司實力和投資前景,以打造禪修療養、健康養生、旅游休閑等養老生態產業鏈為幌子,以年利率10%至18%不等的回報為誘餌,圍繞公司上市,編造認購原始股投資騙局,誘騙集資參與人預存養生卡、認購倫交所股權、新三板股權,簽訂泰某酒店綜合體擴建工程、三養戰略、某品牌礦泉水項目投資合同,向不特定公眾非法募集大量資金。自2015年10月至2019年11月向2358人非法吸收資金2.93億余元,未歸還金額1.68億余元。
被告人張某等9名被告人均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并都從中非法獲利。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何某、李某、高某、張某鵬、焦某、毛某、韓某、王某受聘于張某文,參與公司管理或營銷,幫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系共同犯罪。鑒于9名被告人系從犯,愿意接受處罰,且案發后主動退回部分非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一審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劉萬春 袁凱)